辽宁科技学院教师休息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师休息室的管理,保障教师休息质量,提升教师工作效率与身心健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教师休息室是学校为教师提供休息和交流的场所,应确保其安全、卫生、舒适、有序。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校所有教师休息室的管理。
第二章 使用规定
第四条 教师休息室开放时间为学期内工作日早八点至晚四点十五分,其他开放时间按学校相关部门通知执行。
第五条 教师进入休息室应自觉保持安静,避免高声喧哗、攀谈、播放音乐或进行其他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不得随意翻动他人教材、资料、作业等物品。
第六条 休息室内禁止吸烟、饮酒、赌博及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保持室内卫生,不乱扔垃圾。果皮、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扔进垃圾桶内,使用后的水杯等请自行放回指定位置,严禁将水杯带出教师休息室。
第八条 爱护休息室内设施设备,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或带走任何物品。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
第九条 休息室内设有储物柜,供教师存放个人物品。请妥善保管个人财物,学校不承担因个人疏忽导致的财物损失责任。
第十条 休息室内提供开水、茶叶、咖啡、牛奶等饮品;时令水果、面包、小零食等食品供休息教师食用。仅限堂食,严禁浪费,严禁带出室外。
第十一条 教师休息室仅供本校教师使用,未经许可,非教师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第三章 管理维护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教师休息室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用电安全等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教师休息室管理员负责实施日常管理工作,包括:
1.负责教师休息室的日常清洁、消毒工作,时刻保持教师休息室整洁干净、物品摆放整齐;
2.负责按时备好茶点饮品,及时清洗使用过的餐具,严格按照流程进行消毒;
3.负责教师休息室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如沙发、储物柜、饮水机、洗碗机、消毒柜等的物品保管和使用维护;
4.负责教师休息室的秩序维护,确保教师休息环境安静、有序;
5.负责教师休息室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教师休息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严禁学生及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教师休息室,下班前必须关闭电源、关好门窗,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且不得将教师休息室钥匙外借他人;
6.负责处理投诉建议和报修工作;
7.设立管理员班长一名,负责茶点等食品的出入库和分发管理。出入库物品要建立台账明细,库存物品和出入库明细要求每月月终小盘点,半年和年终彻底盘点,将盘点结果和明细台账报后勤管理处备存。要对库存物品勤于检查,防虫蛀、鼠咬、霉烂、变质或过期,将物资的损耗率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条 教师休息室管理员要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做到日常工作不脱岗、不迟到,有事需在联系好替班人员的情况下,履行请假制度,不得无故缺勤。
第十五条 教师休息室管理员要时刻体现为教学一线服务的热情态度,体现后勤工作人员服务风范。
第十六条 教师应积极参与休息室的管理与维护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休息环境。教师可向后勤管理处反馈针对教师休息室服务、建设和物品配备的意见或建议,以便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改进服务质量。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后勤管理处对教师休息室的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教师休息室管理员应定期对教师进行满意度调研,了解其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将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等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上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后勤管理处所有。
第二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条例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