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学院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作者:  发布日期:2023-12-01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结核病在学校的传播和流行,切实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卫生部、教育部制定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2020年),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协调配合,有效预防控制学校结核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广大师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辽宁科技学院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结核病预防控制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学校各单位(部门)积极参与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

1.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校长(第一责任人)

副组长:主管副校长

组 员:后勤管理处处长 学生工作处处长

安全保卫处处长 宣传部部长

各二级学院(系、部)行政一把手 团委书记

后勤管理处副处长(疾控办公室主任) 各二级学院学生副书记

学生工作处副处长 校综合门诊部负责人

校疾控办公室人员 各班级班主任

2.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学校结核病防控日常工作,提出结核病防治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督导检查;

(2)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承担结核病防治工作信息沟通和联络工作,做好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落实;

(3)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控知识的宣传工作,做好学校有关结核病防控措施的宣传;

(4)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报导防控工作优秀人物和先进事迹,为防控工作提供舆论支持;

(5)负责加强与政府卫生部门的联系,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防范工作,开展结核病疫情科学预警、预测、预报等工作;

(6)配合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做好结核病疫情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期间的供水供电、食品卫生、安全保卫等工作。

三、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措施

1.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宣传展板、黑板报、宣传窗,或开展讲座、播放影像制品等形式,对在校师生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强化师生对于结核病可防、可控、可治的认识,提高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核心知识包括:(1)肺结核是一种慢性呼吸道传染病;(2)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痰中带血丝、发热、盗汗,应当怀疑得了结核病;(3)得了结核病,应当到县(区)级结防机构接受检查和治疗;(4)在县(区)级结防机构检查和治疗肺结核,可享受国家免费政策;(5)只要坚持正规治疗,绝大多数肺结核患者是可以治愈的;(6)咳嗽、打喷嚏掩口鼻;(7)不随地吐痰;(8)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或被诊断为肺结核后,应当主动向学校报告,不隐瞒病情、不带病上课;(9)养成开窗通风习惯;(10)保证充足的睡眠,合理膳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抵御疾病的能力。

2.创建良好的学校卫生环境。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定期开展“灭四害”防病工作。特别要做好教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食堂、办公室、会议室等人群聚集场所的保洁和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要定期进行消毒。

3.落实学校健康体检、晨检及因病缺勤登记和追踪制度。

(1)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的检查项目作为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每年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并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体检档案。对于通过学校健康体检发现的疑似结核病病例,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学生或家长到当地医疗机构检查确诊。

(2)落实各班级的晨检工作,重点了解每名学生是否具有咳嗽、咳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后,应当及时报告校疾控办公室和校综合门诊部,告知学生或家长及时到当地医疗机构检查确诊。

(3)落实因病缺勤登记和追踪制度。班主任要及时了解学生的缺勤原因。如怀疑为肺结核,应当及时报告校疾控办公室和校综合门诊部,并由校疾控办公室人员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4)加强疫情报告。对学校通过健康体检、晨检等途径发现的结核病疑似病例,疫情报告人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加强校内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校疾控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对学校食堂、超市进行食品卫生安全检查,能源中心定期向饮用水供应单位索要机器清洗消毒记录和水质检测报告,保障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四、学校结核病散发病例管理措施

学校结核病散发病例是指在学校内发现结核病确诊病例,但未达到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应当在强化各项常规预防措施的同时,采取以病例管理为主的防控措施,严防结核病在校园内传播。

1.做好确诊病例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加强晨检及因病缺勤登记和追踪工作,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的健康状况。

2.休学和复学管理。

(1)休学管理。根据县级及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的休学诊断证明,学校对患结核病的学生采取休学管理。休学学生可住院或居家隔离治疗,并接受所在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的管理。

(2)复学管理。患病学生经治疗康复并取得治疗地县级及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复学证明后,方可复学。

3.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不需休学的结核病病例的管理。对经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不具传染性、不需休学的学生结核病病例,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协助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并定期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随访复查。

4.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对结核病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筛查。密切接触者筛查无异常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可正常上课、上班,学校要求其对自身健康状况进行密切自我观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及时到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五、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向分管学校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考虑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核定事件,确定事件级别。

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预案进行处置。配合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落实上述各项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疫情监测、密切接触者筛查、病例治疗管理、环境消毒、健康教育等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危害和影响。

六、奖励和处罚

结核病防控工作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行奖惩制度。对在防控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防控工作中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渎职的部门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本方案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疫情报告电话::43889360(本溪市疾控中心)

45832325(溪湖区疾控中心)

43164088(学校疾控办公室)

13704140137(学校综合门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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