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3-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531号令),进一步加强学校水电管理,积极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节能节水工作的意见》(建科〔200890号)和省、市有关能源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电管理的总原则:核定指标、计量管理、超量通报、节约表奖。在确保教学、科研、办公和师生员工生活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节能意识,开源节流,降低水电费用支出。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能源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作为学校具体的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在后勤管理处领导下核定指标,安装计量器具,查处水电违章行为,杜绝 “跑、冒、滴、漏”现象及水电费收缴等工作。

第四条 学校对各单位(部门)的用水用电实行计量并逐步实行核定指标定额管理。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公寓用水用电实行定量定额管理,每生每月水量为2.5-3.5,电量为2.5-3.5度。

第六条 凡使用学校水电资源的单位要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爱护学校水电设施,自觉维护学校用水用电秩序。

第二章 用水用电管理

第七条 凡学校新建项目的水电增容及水电设施的配套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节能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后,连同竣工图纸移交后勤管理处能源中心管理。

第八条 凡从事学校改造和修缮装饰项目,施工单位须事先将其方案和设计图纸交能源中心审定同意后方可施工,未经审定同意的项目,不予供水供电。

第九条 凡需增加水电容量的单位,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能源中心论证可行并报后勤管理处处长及主管领导批准,方能实施,经后勤处能源中心验收合格后进行供水供电,并列入单位水电核定指标。

第十条 为保证学校水电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乱接或更改供电线路,不得擅自在供水管线上另接水门,违者将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在院内使用电暖气、电热水器、饮水机、电饭锅、电磁炉、电炒锅、电褥子等非办公和教学用电设备,否则,学校将予以通报,并没收设备。

第十二条 能源中心应认真做好供水供电设备及用电设施的维护维修工作,接报修电话后维修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不能马上维修的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后勤管理处及学校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全院师生要爱护学校水电设施,各单位(部门)、各班级要落实水电管理责任人,进一步做好师生的节能教育,发现违章行为及时纠正,发现故障及时报修。

第十四条 校园维修改造及新增临时用水用电项目,须按表计量,不能装表的,根据项目性质,结合实际核算水电费用。

第十五条 能源中心安排专门人员检查水电,检查员工作时佩带标识,严格检查,广大师生应积极配合,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 凡应缴纳水电费的用户在接到能源中心费通知单后一周内到能源中心纳水电费,逾期不交者,将停止水电供应。临时施工用电用水需根据估算用量预买水电,工程完工后,按实际多退少补。

第三章 责任区划定

第十七条 学校水电管理本着“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并划定责任单位,进行规范、科学管理,逐步建立长效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十八条 学校水电管理责任区划分:机关行政办公室由所在部门负责;教学实验场所由各二级教学单位负责;学生公寓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教室由各使用的二级学院(系、部)负责,学生工作处负责协助监督;各教学楼走廊、卫生间白天由物业中心负责,晚间由保卫处负责;校园路灯由能源中心负责。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水电管理第一责任人。各责任区要明确责任人,每天进行巡视检查,建立健全管理机制,避免常流水、常明灯等浪费现象发生,共同创建节约型校园。

第四章 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学校除按规定追缴相应损失外,有权停止其供水供电并在全院通报:

1.违反学校水电管理办法;

2.在校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水电用户,不按规定办理用水用电手续或不按时、按标准交纳水电费;

3.利用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水用电从事经营活动的水电用户,拒不交纳水电费或私自转供水电;

4.违章用水用电或采取其它手段窃水窃电;

5.无故浪费水电及破坏水电设施。

第二十条 广大师生有权监督各单位(部门)、各班级遵守学校水电管理办法情况,对检举违章用水用电、窃用水电行为或节约用水用电有突出表现的人员,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奖励。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节约型校园建设组织机构,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协调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任务分解,落实责任,建立考核评价机制,接受上级部门检查,做好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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