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学院职工个人采暖费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日期:2016-12-09

辽宁科技学院职工个人采暖费管理规定

 

根据省财政关于省直单位采暖费属地化原则,依据《本溪市采暖费收缴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106号令)、《关于调整我市供暖收费标准的通知》(本价发)[2008]22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本政发[2000]7号)和《关于规范采暖费交缴有关事宜的通知》(本政办发[2007]10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及多年来职工个人采暖费支付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为促进学校职工个人采暖费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维护职工的利益,制定本规定。

一、  本规定适用范围及具体条件:

1、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科技学院所有财拨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2、具体条件:我校职工必须是房票的持有者,并且需要我校支付住房采暖费者。

二、职工个人采暖费的补贴标准:

正副市级和专业技术正高级人员建筑面积143平方米;

正副处级和专业技术副高级人员建筑面积121平方米;

科级(七级)、专业技术中级和高级技师人员建筑面积107平方米;

工龄20年以上的科员、工勤人员和专业技术初级人员建筑面积86平方米;

工龄20年以下的科员和工勤人员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

享受相应职级待遇的职工,以学校组织部和人事处确定的职级为准,同时具备两种条件的,按就高原则进行补贴。

三、职工个人采暖费的补贴程序:

(一)登记:

在上年度采暖费补贴基础上住房情况或职级情况等发生变动的学校职工需要进行职工住房情况登记,登记时间可以和认证时间同步;住房情况没有发生变化的职工不需要重新登记。

登记时需要携带的材料:

1、填写《家庭住房情况普查表》一份。(校园网下载专区下载)

2、房票原件及复印件1(A4纸,全部页)

3、无房票者需要提供房屋买卖协议书和进户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A4纸,全部页)

4、我校职工(需我校支付采暖费的)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支付采暖费情况的证明材料一份。(模板见附件)

(二)认证及报销:

1、认证的时间和地点:依据本溪市的冬季供暖期限和学校职工的具体情况,职工个人采暖费认证的时间定为每年的11月上旬,认证的地点定为新校区和老校区。具体的时间和地点网上另行通知。

2、报销的具体流程:全体职工个人采暖费一律由个人100%垫付,然后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凭供暖单位出具的有效采暖费专用发票(90%部分)到规定的地点(新、老校区)进行认证,拿发票换取《职工采暖费报销金额表》,学校将适具体情况统一将职工应报销的采暖费发放到职工的工资卡中(时间另行通知)

四、采暖费补贴过程中的特殊情况:

1、执行本溪市财政拨款职工支付采暖费政策,即只支付当年采暖费,对往年陈欠的职工个人采暖费参照本溪市采暖相关规定执行。

2、职工不论男女按应享受的面积执行,采暖费支付的主体是房票持有者。夫妻双方均有住房的我校职工,其配偶单位已经给职工支付个人采暖费的,学校根据我校职工应享受住房补贴标准,支付我校职工应享受住房补贴差额部分的采暖费,差额部分支付的条件是房屋所有权证持证人是我院职工。

3、已故职工的采暖费支付:在当年供暖期内(当年111日至次年331日)死亡的,学校负责支付当年采暖费;在供暖期外(当年41日至1031日)死亡的,不再支付其采暖费;我校职工已故者,其爱人若无工作单位(即遗属)按已故者应享受的面积由我校支付该房的采暖费;夫妻双方均故者,学校不再支付该房的采暖费。

4、异地购房者:我校所有财拨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可按规定面积享受异地住房的职工个人采暖费。采暖费标准超过或等于本溪市采暖费标准的按本溪市标准执行;采暖费标准低于本溪市采暖费标准的按所在地标准执行。

5、调离职工在供暖期结束后调离的不再享受采暖费。

6、停薪留职的职工,没有按规定向我校缴纳相关费用者,我校不支付其采暖费,缴纳了相关费用或回学校工作者陈欠的采暖费学校不补。

7、工亡的职工按工亡时的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爱人有工作单位的)第二年不再支付采暖费。

8、正在执行期间的“两劳”人员的住宅采暖费由单位承担。

9、住平房的职工,学校每年给每位职工煤火补助200元。

五、罚则:

1、请各部门领导指派专人负责将此规定及时传达到本部门的每位职工,要求相关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到规定的地点进行登记、认证。由于部门或职工个人原因没及时到主管部门进行登记、认证,造成不能及时支付采暖费的后果由部门或个人负责。

2、如果职工提供的材料有弄虚作假的行为,造成登记失实,后果自负。

3、采暖费认定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接受职工监督,如出现弄虚作假行为,学校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以往的相关规定和本规定相悖的按本规定执行。

 

 

 

 

 

辽宁科技学院后勤管理处

                                                              一四年十月十三

                      

 

 

 

 

附件1:配偶单位支付取暖费的证明

 

证  明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张三是辽宁科技学院职工李四的妻子(或丈夫),职称(职务)是XXX,应享受供暖面积     平方米,我单位给张三支付了取暖费,建筑面积       平方米,供暖费金额     元。

   特此证明

 

 

 

 

 

 

证明人:(单位核定取暖费工作人员)

 

               (证明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配偶单位未支付取暖费的证明

 

证  明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张三是辽宁科技学院职工李四的妻子(或丈夫),职称(职务)是XXX,应享受供暖面积     平方米,我单位未给张三支付取暖费。

   特此证明

 

 

 

 

 

 

                           

 

证明人:(单位核定取暖费工作人员)

 

                (证明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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